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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有哪些

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条件共有六项,分别是:申请人不具备法定资格、申请人与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、争议内容不在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、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、申请超出了法定仲裁时效、申请书及材料不满足要求。

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。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和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,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满足特定条件,包括争议类型、申请人与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、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,以及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。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仲裁申请将被不予受理。

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如下: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;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;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;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;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;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。

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,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受理,并通知申请人;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,并说明理由。